(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适用要求)
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办法》整合了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施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
“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新《办法》修订前,原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用以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则明确了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7月28日至8月3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前述负责人指出,期间共收到近200条建议,大部分建议已被采纳,包括调整外部审计和评价的频次,对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给予一年过渡期,兼顾保险机构实施操作风险评估的差异,调整行业协会职责等。
从本身内容来看,《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
在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方面,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特别是明确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均属于第一道防线范畴,要求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及以上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指定专人,为其配备充足的资源。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其中,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各级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包括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二道防线履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从管理的基本要求、流程、工具来看,《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强化变更管理。
《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规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
此外,《办法》还按银行保险机构规模大小适用差异化监管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给予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豁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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