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元宇宙三大法律问题)
朱嘉明教授认为,“元宇宙”的内涵吸纳了信息革命、互联网革命、人工智能革命,VR、AR、ER、MR、游戏引擎等虚拟现实技术革命成果,向人类展现出构建与传统物理世界平行的全息数字世界的可能性;融合了区块链技术,以及NFT等数字金融成果,丰富了数字经济转型模式;“元宇宙”为人类社会实现最终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
元宇宙涉及法律问题非常多元和复杂,大体主要围绕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三个方面。
一、区块链技术是构建元宇宙智能经济生态的关键
区块链技术是构建元宇宙智能化交易基础设施和智能经济生态的关键。如果没有区块链技术,元宇宙可能无法成为一个有沉浸感的现实与虚拟交互融合的经济体。
(一)数字化的本质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交易智能化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跨越信息化飞速发展带来的数据孤岛向交易智能化跨越,即跨越和整合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跨越和整合信息系统与实际业务操作即线上与线下的数据。
如以游戏玩家视角来看,一方面,因为目前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打通和形成一个整体,虚拟资产无法顺畅地在现实中流通,现实资产也无法在虚拟世界中流通。用户在虚拟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无法有机地体现于现实中;反过来,用户在现实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也无法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因为目前虚拟世界的底层基础设施都是由单一运营商或少数几个运营和控制的,运营环境和运营基础设施都掌握在运营商手中,运营商占有用户数据权益,而且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甚至将其关闭。跨越数据孤岛问题是实现向交易智能化为特征的全新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
(二)区块链技术是构建交易智能化基础设施的关键
区块链数据共享模式,可以实现数据跨主体、跨区域维护和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提升服务体验。区块链产业生态的构建,可以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
基于区块链的可编程属性,可基于区块链构建程序自动执行的智能交易,区块链技术应用是跨越数据孤岛实现交易智能化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由此区块链可以彻底打通现实资产与虚拟资产之间的流通与转换,建立现实基础施与虚拟基础设施之间的联系与桥梁,让元宇宙的底层彻底变成公共基础设施。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配合其他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加速了虚拟与现实融合、生态与生态之间融合的元宇宙经济体到来。
(三)区块链技术是构建元宇宙经济生态的关键
宇宙是下一代网络平台,是未来网络空间发展模式,是物理现实、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的融合,是数字经济的全新载体,已经逐渐成为共识。元宇宙将各主体、各生态之间的数据资产整合、流通,将线上与线下数据资产整合、流通,以智能化交易形式构建了元宇宙的经济生态。
区块链技术为元宇宙构建交易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元宇宙是一个以数字资产为核心的全新经济生态,基于区块链包含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将是元宇宙全新经济体的命脉和灵魂,基于区块链的智能交易将大大提升交易效率、释放交易潜能。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智能化数字经济活动,将网络空间和人类社会数字化转型和发展推向新阶段,将网络空间最终转型而与人类社会传统存在形式彻底融合。作为元宇宙主要技术支柱之一,区块链技术与应用提供了全新的去中心化交易清结算数字化平台,尤其DeFi、NFT可以有效实现元宇宙资产数字化流转,与其他逐渐成熟的数字技术一起,为元宇宙提供了全新的用户体验和经济生态。
二、元宇宙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主要法律问题
在元宇宙中需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基础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资产、开展网络空间活动,因此元宇宙与区块链有关法律和监管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即区块链基础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以及网络空间的安全维护。
(一)元宇宙基础网络平台的构建
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信息化发展产生的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其在创新驱动下拥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根据中国信通院《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白皮书》所揭示的,数字平台崛起强化各国对市场垄断、税收侵蚀、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担忧。一是平台垄断问题。数字平台发展中逐步形成“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格局,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竞争规则的现象日益凸显,而且基于互联网平台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传统企业垄断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以传统反垄断规则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二是税收征管问题。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构建的国际税收规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报告估计,欧盟传统公司的有效税率为23.2%,而互联网平台在欧盟地区的平均有效税率仅为9.5%,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费存在严重不平衡,也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担忧和不满。三是平台数据滥用问题。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数据,由此带来的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等问题不容忽视。据Risk Based Security统计,2019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了3813起数据泄露事件,公开数据达41亿条,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业正在遭受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如何面对这些问题,社会呼吁监管机构谨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尚未明晰竞争效果的新行为、新应用、新模式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目前的互联网平台由单一或少数几个运营机构主导和控制平台,并无法真正解决垄断问题、税收征管问题和平台数据滥用问题。要真正解决只有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基础网络平台,不让单一或少数机构控制平台的运营和收益,不让数据归集于该单一或少数机构掌控,元宇宙需要真正让网络平台成为一个公共基础设施。
在元宇宙中,不但传统中心化的平台,甚至基于协议的许可链构建的网络平台也不适合这种开放型的元宇宙经济形态。许可链作为区块链应用的一种,其各个节点通常由与相应的实体机构组织控制和运营,其他用户通过这些实体机构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各机构组织组成利益相关的联盟,共同维护区块链的健康运转。许可链与非许可链的核心区别,在于访问权限的开放程度,或者叫去中心化程度。一般来说,去中心化程度越高、信任和安全程度越高。
由于许可链是由有限几个实体机构组织控制和运营,很难成为元宇宙中去中心化的清结算平台。一方面,许可链的主要几个机构实体控制运营的有限节点很容易被恶意玩家所攻击;且在有限的节点之间也可能出现多个参与者会出现合谋作恶谋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运营者联盟外的参与,一般都要要经过所有联盟成员的协议批准,流程多条件复杂,成员利益关切复杂沟通效率低,对生态发展相对不友好。
(二)元宇宙基于区块链技术资产发行与管理
世界各国各地区各类监管机构基于不同的监管职责对基于区块链的令牌化或者说代币化资产进行定义,结论不尽相同,但其内在监管逻辑还是存在某些共通性,对于这些区块链资产大体上分为货币、商品和证券三类。在不同的场景、不同的环节、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应不同的监管要求,令牌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
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财产包括基于区块链的资产并无统一的监管政策。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到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提到的虚拟商品大体上指的两类,一类是游戏装备、充值服务、虚拟货币等电子游戏中的权益,另一类是电子形式的商品兑换券、电影券等与线下实物相联系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出发,虚拟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属性,在特定的场景下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制。
当我们使用非许可链即公共区块链时,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区块链记账时所支付的不同形式的费用是什么性质;如何规范基于法定货币储备发行的区块链资产,是证券、商品还是货币;如何监管基于智能合约的交易;法定数字货币如何基于该区块链网络流通;企业或个人应如何发行和管理自己的令牌化资产。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要解决的最主要的两类问题,一类是如何判断区块链使用费的法律性质,另一类是如何基于区块链发行和管理资产。
1、关于区块链的使用费及其法律性质
区块链是一个记账平台,使用这样的平台需要付费而并不是无偿的,这种付费是通过使用一种平台原生的令牌,如以太坊平台是ETH;而这种令牌需要通过挖矿即为平台提供算力、存储或数据等贡献,或通过商品交换合规获得。另外,基于平台的交易一般是通过基于区块链平台的智能合约运行。
公链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对相关令牌的使用。用于区块链记账使用的令牌是什么法律性质?此时应该是属于一种在特定场景下使用的虚拟商品。在将公链作为底层使用其记账功能时,我们认为其原生令牌或代币符合虚拟商品的性质。这是因为,一是其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就是对公链记账功能的使用,具体是通过支付记账费用来获得这种使用。二是具有价值。使用公共区块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对公链系统的价值输入,要么通过参与维护公链来获得代币,要么与已经有代币的人交易获得,间接支持维护公共区块链,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公链系统的价值输入,是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行为。三是具有特定性。在这个场景下只能使用这种虚拟商品。为什么不用其他支付工具或虚拟商品来支付公链的使用价值?因为只有ETH可以用公链的程序结合,其他支付凭证无法嵌入其程序。如果其他的支付工具也通与公链的记账功能以开源、透明方式相结合,理论上也是可以的。
2、关于如何基于区块链发行和管理资产
基于区块链进行资产交易时,必须以将有关货币或资产令牌化。一旦在其业务流程和金融活动中使用令牌化的产品、服务和资产,此时这些资产将不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流通,这些令牌化的资产能够与法定货币和其他商品在其适合的交易场景中有效交换。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说,这意味着这些令牌也需要为用户身份及资信核验、交易合规性、资产权益确定性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合规性问题负责。
监管必须结合以令牌及智能合约形式实施的业务模式实现。通过公链使用智能合约,也需要将部分资产进行令牌化。那么如何管理这些链上的令牌?基于去中心化网络,中央银行需要能够实施其金融监管职责,应该能够控制或管理在区块链上流通的法定数字货币,企业或个人应该能够在管理自己的已经令牌化的资产。我们以传统货币和传统证券的管理类比,在社区化运营的去中心化区块链网络上,中央银行或企业主体至少可通过类似回购的形式管理和控制这些令牌化资产。
(三)元宇宙网络空间安全维护
既然许可链无法成为元宇宙的基础设施,那么法律应如何对区块链进行规制,以保障元宇宙网络安全包括网络空间安全?各国对此都有一些相关的要求,如我国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维护网络运营安全和信息数据安全。
1、公共区块链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成为法律责任承担者
假如整个区块链网络并非由确定的几个机构或主体控制并运营,则区块链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因其没有一个独立的意志的行为主体能够控制该网络,因此也没有主体能够为该网络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公共区块链网络是一个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与目前的遍布于全世界的互联网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其不能也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许可链,运营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非许可链来说,如果其已经足够去中心化,从技术上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方面终止服务,另外提供服务、变更服务项目等,也不一定能单方面决定,但是我们为了安全,需要参与运营该网络的节点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一种合理要求。
2、公共区块链网络中的各参与者应各自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从公共区块链技术应用角度来看,其参与者主要有,一是应用程序开发者和维护者,二是重要节点如区块生产者,三是一般节点即区块链网络使用者。
其一,关于程序开发者和维护者
正如一直以来流行于区块链行业的疑问,开发者是否需要为其产品出现的违法行为负责?这个问题可能无法简单而抽象化地回答。在这方面,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委员Brian Quintenz建议,如果智能合约代码很明显可以预见会被美国人用于违反CFTC规定,智能合约时代码开发人员可能被起诉。我国《网络安全法》也规定,如果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或产品存在明显的恶意程序或显著的系统漏洞,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一个区块链及其他数字技术不断创新应用背景下,应结合具体的技术发展和应用场景来判断系统漏洞或代码缺陷应否被及时发现。监管者将如何区分代码编写者和部署者和平台运营者的角色?执法会受到去中心化的网络、不可阻挡的智能合约和匿名代码开发者的影响吗?我们认为,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如果程序开发者主观上就有将其程序用于违法犯罪目的,那么无疑其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要调查清楚这一点可能有难度,但是我们相信大多数的时候还是可以做到的。
其二,关于区块链系统维护者如区块生产者
假如一个区块链系统应用其本身并非为违法犯罪目的而开发,那么对于一个公共区块链如比特币区块链来说,假如其节点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那么一方面由于其打包主要是交易信息,另外该交易信息来自于根据系统软件所设定的合法交易,要求交易者进行用户注册可能有困难,而且由于比特币区块链打包节点无法删除合法区块链中的信息内容,那么要求其承担系统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此时可能需要将基于底层技术的区块链交易打包与应用层面的内容显示与应用之间的法律责任区分开来。
其三,关于区块链系统的使用者
以信息发布活动为例,对于公共区块链的使用者来说,由于其有可能将信息写入区块链中,因此如果其将非法信息通过区块链非法传播,那么显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当区块链系统在使用中被写入了非法信息,应当如何处置?当然首先应当是写入该信息的主体承担首要责任。再根据该信息造成危害大小,是否决定由区块链系统维护者共同决定是否进行回滚操作,而为了避免这种有对系统发展非常不利的操作,对上链数据进行加密可能是必要的。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基于区块链系统的网络空间的安全维护,主要是通过节点维护方来进行处置和管理,要求一是对自身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制,二是要求使用者实名制。如今世界范围内,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公共区块链相关产业如基于公共区块链的DeFi等,合规性监管已成趋势,网络实名制并非是使用公共区块链的障碍,对于相关参与者的实名制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要求可能将成为参与公共区块链普遍要求。
与信息发布的情形类似,如果区块链使用者利用其交易而从事非法活动,当然是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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