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的“一小步”,或成全国数据交易的“一大步”!)
近年来,数据领域的立法愈发密集,在党和国家的号召下,不少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数据条例》及具体法律法规对该地区的数据领域的总体政策框架进行明确。就在今年的2月21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在深圳市进行数据交易行为的规范体系。
一、起草背景
事实上,在数据交易领域,深圳市自2020年起便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该方案赋予了深圳“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的重大改革任务。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则印发《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正是为了完成前述目标,在深圳市发改委的推进下,2022年11月15日,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而为了使得在数据交易所能够规范地进行数据交易行为,《暂行办法》应运而生。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无疑确立了深圳市内数据交易场所的基本规范,并且使得数据交易行为的大规模开展成为可能。
二、参与主体
在《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参与数据交易的主体可以分为五个角色,即数据交易场所、数据卖方、数据买方、数据商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数据交易场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数据交易场所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显然,《暂行办法》的规定下,数据交易场所属于持牌业务,并非所有运营机构都能够承担此项角色。在此基础上,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承担多项职责,同时亦有不少禁止型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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